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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民初6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贾华成与江苏禾嘉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华成,江苏禾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02民初6712号原告:贾华成,男,1990年11月2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勇,江苏苏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禾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法定代表人:张节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恒龙,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勇,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原告贾华成与被告江苏禾嘉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禾嘉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勇,被告禾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恒龙、王瑞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华成诉称:2014年3月11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被告强行要求原告必须购买汽车车位,并承诺车位的使用年限与所购的商品房住宅具有同等年限。原告无奈于同日与被告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地下车位为93号车位。该协议约定被告于2014年12月31日前交付该车位,但在原告付清所有款项后却迟迟未能交付,后有消息传出该所谓地下车位属于地下人防工程,被告方无权进行销售。事后原告也多次走访人防等部门,均答复被告无权转让该所谓车位的使用权。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被告解除协议退还车位款项,但被告虽口头承诺调剂小区其它地方的车位给原告,到了迟迟不同意解除协议,退还车位款项给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3月11日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被告禾嘉公司辩称:1、被告建设的**小区是政府落实的保障房住房项目,是政府的一项为民实施工程,被告是按盐城市人民政府2008年170号文件精神实施的;2、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涉及不到人防面积,被告所转让的车位使用权在人防面积范围外;3、原、被告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不存在强行要求原告购买,从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可以看出,是经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的一致协议;4、被告所建的地下停车位,有规划部门的批准手续;5、人防面积之外的地下停车位是被告投资所建,其所有使用权属于被告,被告有自主处分权;6、物权法74条规定,地下停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并有权进行处理;7、民防局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只表述被告涉嫌违反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66条规定,不能肯定被告违反相关规定,并且被告已申请民防局复议,民防局至今未予答复。综上,原、被告之间的协议合法有效,没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违背公益事业,相反解决了业主的生活需要。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1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鉴于乙方向甲方购买**小区*号*室,双方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转让车位使用权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将地下车位93号(具体位置详见车位分布附图)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车位的使用权年限与乙方所购**住宅具有同等所限。乙方已对上述车位的各项状况及位置、大小等充分了解,自愿受让该车位使用权。二、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车位使用权转让费75000元,并于本协议签订时一次性付清。三、甲方应于乙方付清所有价款后,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将该车位交付给乙方使用。…七、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因素、政府行为等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如乙方非上述原因需退购该车位,需按该车位价格的20%支付给甲方违约金,且余款须等甲方将该车位再次销售后予以退还……2014年3月11日,被告财务向原告出具一份收据,载明收到贾华成/李晓明75000元。另查明:2011年12月15日,盐城市房地产测绘中心向被告出具盐房测字【2011】120022号《关于**1号人防地下室建筑面积的预测报告》,载明:“江苏禾嘉置业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销售需要,我中心受贵方委托,依照……对*路*号**1号人防地下室进行面积测算,具体如下:一、测绘结果(一)总建筑面积4594.06平方米,其中人防4594.06平方米。……二、有关情况说明……(二)规划许可情况规划批建地下一层,建筑面积4384平方米(人防3970平方米)。该楼使用性质战时人防(平时机动车库)。……”2013年12月30日,盐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向被告出具盐人防验【2013】23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江苏禾嘉置业有限公司:你司报送的**小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3970平方米)竣工验收资料收悉,我局验收小组于2013年12月25日对该项目进行了验收,根据人防工程专项验收意见书(专验【2013】024号)意见,该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文档资料齐全,土建、安装及孔口防护等各分部分项工程均合格,经盐城市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小组评定,该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2015年1月6日,盐城市民防局向被告发出盐防责改字【2015】第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载明:“江苏禾嘉置业有限公司:你(单位)与**小区业主刘宏兵签订的地下89号车位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涉嫌违反2013年5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和租赁期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限你(单位)在10日内自行改正违法行为。如果你(单位)对本责令改正通知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江苏省民防局或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查明:2013年7月16日,盐城市规划局作出盐规亭审【2013】056号《江苏禾嘉置业有限公司**小区总平面规划方案调整审查意见》:1、原则同意该总平面规划布局方案;2、建筑单体方案另审;3、原“盐规亭审【2011】087号作废。”该审查意见的《综合经济指标》中设计机动车车位数中人防地下停车(辆)为103。庭审中,被告提供了人防地下1-104号停车位的设计图纸(其中1-8,29-30,89-104号为自建部分不属人防车位)。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果。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贾华成与禾嘉公司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是否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条款明确合同只有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才归属无效。本案中,诉争地下车位虽系人防工程,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本案中,案涉地下人防工程系由被告禾嘉公司投资建设,故被告作为该地下人防工程的投资者对该地下人防工程依法享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鉴于先行法律对地下人防工程的具体收益形式没有明确规定,且以车位的形态进行利用为常态,现被告禾嘉公司通过与原告签订协议有偿转让诉争地下人防车位使用权的方式投资收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据此,本院认为,贾华成与禾嘉公司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贾华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贾华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杨建彬代理审判员  朱海浩人民陪审员  周晶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萍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