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2民初5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桂彩珍与徐建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彩珍,徐建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5071号原告:桂彩珍,女,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德清县。委托代理人:徐冰,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建涛,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宁海县。委托代理人:陈斌,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桂彩珍诉被告徐建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彩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彩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建平审 判 员 王晓翔人民陪审员 陈冰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思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