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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初5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桂彩珍与徐建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彩珍,徐建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5071号原告:桂彩珍,女,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德清县。委托代理人:徐冰,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建涛,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宁海县。委托代理人:陈斌,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桂彩珍诉被告徐建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彩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彩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建平审 判 员  王晓翔人民陪审员  陈冰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思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