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执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兰州新区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旭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新区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3执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兰州新区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仇宏伟被执行人:王旭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州新区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旭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旭东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兰州新区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亦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王旭东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健审判员 何建国审判员 李荷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锦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