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203执11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汤春连与被执行人郭小云、陈琪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春连,郭小云,陈琪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11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汤春连,女,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被执行人郭小云,女,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马江镇。被执行人陈琪元,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马江镇。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汤春连与被执行人郭小云、陈琪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周 君审判员 裴 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婷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