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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刑终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云松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云松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667号原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云松,男,1994年8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马山县。2017年3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云松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浙1003刑初271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黄云松有期徒刑十个月。原审被告人黄云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云松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云松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云松撤回上诉。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7)浙1003刑初27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敏莉审 判 员  陈文敏代理审判员  朱 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重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