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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董密民与李军、长春市君宜花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密民,李军,长春市君宜花卉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806号原告董密民,男,汉族,1969年5月20日生,住长春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闫晗,吉林天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男,汉族,1970年8月6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长春市君宜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1058号长春市中小企业人才培训中心1楼105室。法定代表人闫德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密民诉被告李军、长春市君宜花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长春市君宜花卉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密民撤回对被告长春市君宜花卉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刘韦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