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黎辉与周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辉,周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1956号原告黎辉,男,生于1972年1月23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周勇,男,生于1977年6月15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辉诉被告周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黎辉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辉撤回对被告周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黎辉负担。审判员 邹丽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飞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