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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黎辉与周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辉,周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1956号原告黎辉,男,生于1972年1月23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周勇,男,生于1977年6月15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辉诉被告周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黎辉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辉撤回对被告周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黎辉负担。审判员  邹丽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飞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