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8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趣志佳实业有限公司与费红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趣志佳实业有限公司,费红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8336号原告:杭州趣志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135号UN公社10幢701室。法定代表人:胡洪林。被告:费红玉,女,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趣志佳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费红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趣志佳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趣志佳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杭州趣志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建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文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