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并民初字第000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山西华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华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案号}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并民初字第00019号之一原告:山西华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平阳路186号尚领世家1019号。组织机构代码78327XXXX。法定代表人:李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山西国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丽,山西国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国贸大道48号新达大厦2701-2703房。法定代表人:沈汉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红良,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第三人: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秀中路120号顺发新村20栋301房。组织机构代码58391XXXX。法定代表人:吴爱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军,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原告山西华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山西华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华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华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7250元,减半收取计38625元,由原告山西华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 光审判员 王林森审判员 姜宏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