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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宏侠、凡德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宏侠,凡德宏,高俊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864号申请执行人:陈宏侠,男,1963年2月7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凡德宏,男,1969年7月10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凤台县刘集镇凡庙村新庄队114号,身份证号34042119690710107X。被执行人:高俊香,女,1978年5月28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凤台县。本院在执行陈宏侠与凡德宏、高俊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421民初26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凡德宏、高俊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俊香在凤台县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售房款收入3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高俊香在凤台县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售房款收入3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