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祝仁国与魏荣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仁国,魏荣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1民初2340号原告祝仁国,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魏荣秋,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祝仁国诉被告魏荣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刘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仁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荣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祝仁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本金8670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自欠条出具之日至货款全部付清;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06年始,被告魏荣秋向原告购买废钢材,2016年1月1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67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被告于2016年3月31日前全部还清。此后,被告魏秋荣以种种理由未还款。被告魏荣秋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原告祝仁国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欠条一份及被告人身份资料,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自2006年开始,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和指派将收购的废旧钢材送至江苏等地,每送其一车由被告按市价支付其货款。自2014年前后被告开始结算不及时形成拖欠,至2016年1月18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67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款人魏荣秋与祝仁国进行废铁买卖交易,截止到2016年1月18日,欠款人魏荣秋欠祝仁国两车废铁款共计86700元(大写:捌万陆仟柒佰元整),于2016年3月31日前还清,欠款人魏荣秋与祝仁国双方约定,若魏荣秋于2016年3月31日前未还清欠款,则祝仁国有权向青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后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未予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处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据本案查明事实,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均应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及双方交易习惯履行各自义务。被告魏荣秋收取货物后拖欠货款不付已构成违约。2016年1月18日被告出具了欠条确定了欠款金额、还款时间,并约定了发生纠纷后法院的管辖。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自2016年1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要求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中,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符合上述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魏荣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其对所享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荣秋给付原告祝仁国货款86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魏荣秋赔偿原告祝仁国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货款867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6年1月18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与本判决前款所列款项同时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魏荣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968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燕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