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薛江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薛江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268号申请执行人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俊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铁峰,该公司海星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薛江海,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住北安市。本院在执行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薛江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1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天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