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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夹江民初字第12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彭明军与钱成托、夹江县瓷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吴宗沛、郑学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明军,钱成托,夹江县瓷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吴宗沛,郑学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夹江民初字第1239号之二原告:彭明军,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平,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成托,男。被告:夹江县瓷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夹江县漹城镇瓷都大道。诉讼代表人:夹江县瓷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被告:吴宗沛,男。被告:郑学亮,男。原告彭明军与被告钱成托、夹江县瓷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吴宗沛、郑学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诉讼中,因被告钱成托涉嫌挪用资金被羁押于夹江县公安局看守所,不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裁定中止诉讼。原告彭明军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明军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明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200元,减半收取为27600元,由原告彭明军负担。审 判 长  齐翠玲人民陪审员  董建容人民陪审员  黄利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