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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孙西柱、侯保库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西柱,侯保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7执590号申请执行人孙西柱,男,1980年7月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执行人侯保库,男,1969年4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在执行孙西柱与侯保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金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艾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