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1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冀文凯、石家庄强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文凯,石家庄强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1执119号申请执行人: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鸾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冀文凯,男,汉族,1989年生,住山西省寿阳县。被执行人:石家庄强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考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冀文凯、石家庄强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已协商意见一致,申请人也书面同意撤销对该案的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1执118号执行一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尹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五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