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3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天保与李弄么、唐勒旺、排昆翁、唐勒帮、保道龙、保自孔、刘某人格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天保,李弄么,唐勒旺,排昆翁,唐勒帮,保道龙,保自孔,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806号申请执行人:赵天保,男,1991年9月1日生,现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被执行人:李弄么,男,1994年3月2日生,住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被执行人:唐勒旺。男,1984年6月20日生,住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被执行人:排昆翁,男,1984年3月9日生,住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被执行人:唐勒帮,男,1994年8月10日生,住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被执行人:保道龙,男,1989年10月4日生,住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被执行人:保自孔,男,1993年6月23日生,住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被执行人:刘某,男,1999年8月1日生,住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本院在执行赵天保与李弄么、唐勒旺、排昆翁、唐勒帮、保道龙、保自孔、刘某人格权纠纷一案中,遮放法庭依据本院生效的(2017)云3103民初58号民事调解书因案件特殊申请移送执行,我院于2017年5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李弄么、唐勒旺、排昆翁、唐勒帮、保道龙、保自孔、刘某等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7)云3103执8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广学审判员 王海军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东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