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2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燕奋与被告刘海平、陈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奋,刘海平,陈军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962号原告:王燕奋,女,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环县人。被告:刘海平,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环县人。被告:陈军红,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环县人。原告王燕奋与被告刘海平、陈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王燕奋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燕奋的撤诉理由系其与被告刘海平已私下协商,由被告刘海平分期向原告王燕奋归还。原告王燕奋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燕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7元,减半收取713.50元,由原告王燕奋负担。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党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