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勇与齐明友、田在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齐明友,田在颍,赵以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2602号原告:李勇,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齐明友,男,197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田在颍,女,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赵以文,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李勇与被告齐明友、田在颍、赵以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齐明友、田在颍、赵以文现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 辉人民陪审员 陈传国人民陪审员 田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西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