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小榄镇先奇电子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古镇追棒电子门市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小榄镇先奇电子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追棒电子门市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131号之一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先奇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法定代表人:胡九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健梅,广东谭红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荧,广东谭红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山市古镇追棒电子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古二顺成工业区顺康大道,经营者张青海,男,1979年4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先奇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古镇追棒电子门市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先奇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山市小榄镇先奇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先奇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3元,减半收取计5877元,诉讼保全费4120元,合计9997元,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先奇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长 谭震华审判员 何文璋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壹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