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民终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永明与被上诉人张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永明,张军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8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永明,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军,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孙永明因与被上诉人张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澄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5民初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永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永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102元,减半收取4051元,由上诉人孙永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丽宁审判员 张战武审判员 安维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景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