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3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慧芳与上舜照明(中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芳,上舜照明(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3882号原告:李慧芳,女,1990年6月10日生,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上舜照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翔路7号。法定代表人:孙建宁。原告李慧芳与被告上舜照明(中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李慧芳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慧芳的撤诉申请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慧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慧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柳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