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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3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慧芳与上舜照明(中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芳,上舜照明(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3882号原告:李慧芳,女,1990年6月10日生,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上舜照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翔路7号。法定代表人:孙建宁。原告李慧芳与被告上舜照明(中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李慧芳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慧芳的撤诉申请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慧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慧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柳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