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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小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382号被执行人:张小勇,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金乡县。本院在执行张小勇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能向本院申报其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及财产变动情况。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上述已经调查的财产状况外,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单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邓朝宪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