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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7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宋帮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宋帮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7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徐良。被执行人宋帮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宋帮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105民初27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74905.15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宋帮勇名下汽车一辆。因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279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 丽执行员 邓焕云执行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