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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俊豪、陈文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豪,陈文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661号申请执行人陈俊豪,男,200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文珊,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关于案外人陈堂春与被执行人陈文珊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3日���出的(2011)漳民初字第17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局、国土部门、工商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俊豪也无法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把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暂时予以屏蔽,同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该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志  平人民陪审员 姜  贞  旺人民陪审员 陈  凌  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萍(代)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