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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5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唐医德与周阳、吕宏、汪鸿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医德,周阳,吕宏,汪鸿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5执183号申请执行人:唐医德,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周阳,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企业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吕宏,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汪鸿翔,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单位职工,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执行唐医德与周阳、吕宏、汪鸿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皖0825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阳、吕宏、汪鸿翔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唐医德借款本金136万元及利息。经本院总对总系统查询及线下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有小额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周阳、汪鸿翔无工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周阳登记有车牌号为皖HLXX**号、皖HPXX**号、皖HVXX**号、皖HZXX**号小型汽车四辆,被执行人汪鸿翔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皖H6XX**号小型汽车一辆,上述五辆汽车已被院依法查封,因车辆无法实际控制,因此暂无法处理;被执行人吕宏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吕宏名下登记位于太湖县晋熙镇某某路某某花园某某幢某某某室唯一一套房屋,吕宏家庭成员七人在中居住,且吕宏父母年迈,其他家庭成员多是年幼少年儿童,该房屋不宜一次处置。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除被查封、扣押财产及不宜处置的财产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晓彬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程文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