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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执39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李艳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李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39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84828331-9。法定代表人张仕乾。被执行人李艳艳,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温岭法院作出的(2016)浙1081民初03344号判决书,于2017年4月17日10时起至2017年4月18日10时止在浙江省温岭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李艳艳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城西街道保塔路6号开元山庄华庭苑5幢204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温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温国用(2013)第29465号]及1**号地下停车位。2017年4月18日,买受人谢素丹(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17646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拍卖标的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被执行人李艳艳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城西街道保塔路6号开元山庄华庭苑5幢204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温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温国用(2013)第29465号]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相应权利(包括1**号地下停车位的使用权)通过拍卖转移给买受人谢素丹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谢素丹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谢素丹应于本裁定送达后及时到相关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抵押权注销及产权转移登记手续,逾期提交办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郑丛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何一超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1081执3922号之二温岭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温岭法院作出的(2016)浙1081民初03344号判决书,于2017年4月17日10时起至2017年4月18日10时止在浙江省温岭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李艳艳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城西街道保塔路6号开元山庄华庭苑5幢204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温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温国用(2013)第29465号]及1**号地下停车位。2017年4月18日,买受人谢素丹(身份证号码332623196811265700)以人民币17646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拍卖标的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一、原属被执行人李艳艳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城西街道保塔路6号开元山庄华庭苑5幢204室的房地产已全部处分完毕,查封效力消灭,请协助解除对该房地产的查封[房产证号:温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温国用(2013)第294**号]。因原件无法收回,请协助注销原属被执行人李艳艳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城西街道保塔路6号开元山庄华庭苑5幢204室的房地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和他项权证。[产权证号:温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温国用(2013)第294**号;房屋他项权证号:温房他证城区字第××号]二、将原属被执行人李艳艳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城西街道保塔路6号开元山庄华庭苑5幢204室的房地产过户到买受人谢素丹的名下,按原房屋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所记载情况办理过户。附:(2016)浙1081执392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联系人:郑丛华联系电话:8644****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