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民申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任某与陈某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任某,陈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申1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任某,男,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赤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女,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再审申请人任某因与被申请人陈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内04民终1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任某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在未经过再审申请人的同意下就对彩喷机进行了评估报告,该份评估报告有重大瑕疵;对于涉案设备损坏的结果,陈某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任某做为货物运输人,应尽到注意义务,在没有确定货物是否已经安全装车后即将车辆开走,对货物的损坏负有一定责任,二审据此判决任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合理范围内,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涉案货物进行鉴定,程序合法,任某主张该评估报告有重大瑕疵,无证据予以证明。综上,任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金龙审判员 阎 明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永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