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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8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祎磊与被告王星宇、董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祎磊,王星宇,董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501号原告王祎磊,男,199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雄县委托代理人郭文利,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星宇,男,200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雄县法定代理人:文红,女,成年,系王星宇之母。被告:董跃,男,汉族,2000年7月19日出生,现住雄县法定代理人:董广斌,男,成年,系董跃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祎磊与被告王星宇、董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祎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祎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祎磊负担。审判员  刘山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