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霍秀春与马德州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秀春,马德州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128号原告:霍秀春,女,汉族,1977年10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马德州,男,成年,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霍秀春与被告马德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德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秀春撤回对被告马德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春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荣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