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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霍秀春与马德州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秀春,马德州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128号原告:霍秀春,女,汉族,1977年10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马德州,男,成年,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霍秀春与被告马德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德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秀春撤回对被告马德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春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荣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