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马爱勤与刘建丽、闫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爱勤,刘建丽,闫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737号原告:马爱勤,女,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刘建丽,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舰,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素华,又名严素华,女,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马爱勤与被告刘建丽、闫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原告马爱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爱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马爱勤负担。审 判 长 邹国宝审 判 员 李晓庆人民陪审员 秦平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沛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