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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马爱勤与刘建丽、闫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爱勤,刘建丽,闫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737号原告:马爱勤,女,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刘建丽,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舰,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素华,又名严素华,女,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马爱勤与被告刘建丽、闫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原告马爱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爱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马爱勤负担。审 判 长  邹国宝审 判 员  李晓庆人民陪审员  秦平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沛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