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2执8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蒋金花、涂传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金花,涂传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2执8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金花,女,195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涂传布,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现住新建区。申请执行人蒋金花与被执行人涂传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2016)赣0112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金花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涂传布所有的车牌号分别为赣A××J××、赣A××D××汽车二辆(未实际扣押),另查实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较少,无房产、工商登记记录,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涂传布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蒋金花借款及合伙垫资款共计1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车辆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12执80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国辉审判员 程 磊审判员 宋江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