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狄霞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狄霞,喻继学,天津国泰金行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868号申请执行人狄霞(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75年12月13日出生,无业。被执行人喻继学(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8年9月15日出生,无业。被执行人天津国泰金行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商务园西区28-1-2049室。法定代表人:喻继学,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狄霞与被执行人喻继学、天津国泰金行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38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喻继学、天津国泰金行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前给付狄霞本金100万元;二、喻继学、天津国泰金行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前给付狄霞本金100万元;三、喻继学、天津国泰金行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给付狄霞利息319万元;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19240元,由喻继学、天津国泰金行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负担(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权利人狄霞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喻继学、天津国泰金行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喻继学、天津国泰金行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狄霞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喻继学、天津国泰金行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狄霞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18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吕艳丽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千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