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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行审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宁瓦良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宁瓦良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481行审96号申请执行人: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海宁市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赵亚锋,局长。委托代理人:潘伟忠,系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海宁瓦良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马桥街道利众村殳家场**号。法定代表人:李德洪。2017年6月8日,本院收到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称:申请人依法对海宁瓦良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出海综执罚字(2017)第44号行政处罚决定,且已按时送达,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出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2017)第4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为2017年5月4日,该行政处罚决定尚在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内,且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亦不明确,故对其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裘靖飞审判员  陈豪东审判员  朱琴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婧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