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民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审泉与甘果根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审泉,甘果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1631号原告:王审泉,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甘果根,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审泉诉被告甘果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审泉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甘果根的银行存款363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王审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甘果根的银行存款363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