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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春强与被执行人承德冶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强,承德冶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193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强,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山家湾子村中街106号被执行人承德冶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吉良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亚丽,女,满族,1988年10月11日,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任承德冶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计。申请执行人王春强与被执行人承德冶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宽劳人裁字[2015]47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不查封被执行人任何财产,等待社保报回款,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王凤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