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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1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成都绿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绿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1执3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绿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河西路35号。法定代表人:王一,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鹏翔,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31民初4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成都绿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蒲江支行账号的冻结。二、解除对四川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蒲江县朝阳大道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拥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