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964号原告:吴某,女,1937年7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豹,武城兴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女,195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不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梁洪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耿红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