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孙大伟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通知被执行人用)(2017)皖0404执60号孙大伟、孙维颂、陈正荣:你与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404执60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二O一七年二月六日向本院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二月六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申请单位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9590元;(1)支付本案执行费1694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