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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孙大伟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通知被执行人用)(2017)皖0404执60号孙大伟、孙维颂、陈正荣:你与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404执60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二O一七年二月六日向本院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二月六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申请单位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9590元;(1)支付本案执行费1694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