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钟瑷与王玉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瑗,王玉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122号申请执行人钟瑗,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王玉磊,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钟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的(2017)黑0129民初13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玉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钟瑗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玉磊给付借款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7)黑0129执122号执行裁定书,提取王玉磊全部工资收入。经查,王玉磊有楼房一处,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不处理上述楼房,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王玉磊不发失信、不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的(2017)黑0129民初1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贾文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泊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