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炳义、张明云、张建国、李娜、张乔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炳义,张明云,张建国,李娜,张乔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1042号原告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法定代表人杨振宁。委托代理人宁春红,女,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告胡炳义,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告张明云,女,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告张建国,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告李娜,女,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告张乔杰,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原告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炳义、张明云、张建国、李娜、张乔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辛俊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