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恢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马仁坤、陈善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仁坤,陈善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398号申请执行人:马仁坤,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现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被执行人:陈善星,男,195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仁坤与被执行人陈善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06)岱民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据以执行(2006)岱民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书被撤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06)岱民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成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