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行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贵红与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红,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7行初406号原告张贵红。委托代理人周雪林,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东方红西街999号。法定代表人张泽中,区长。委托代理人于翔,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仝效臣,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原告张贵红因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以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登记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贵红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以双方基本达成和解意向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贵红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不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贵红负担。审 判 长 李胜力审 判 员 庞 宠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书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