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项泽兵与柯慧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泽兵,柯慧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559号原告:项泽兵,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18日,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柯慧敏,男,生于1986年10月10日,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本院在审理项泽兵诉被告柯慧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项泽兵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泽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0元,折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项泽兵负担。审判员 李剑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樟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