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汪某、虞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汪某,虞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902民初479号原告: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一舟,舟山市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某。被告:虞某。原告徐某与被告汪某、虞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一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某、虞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汪某归还原告徐某借款41万元,赔偿代理费17000元。其中28万元借款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其中13万元借款按10%支付违约金即1.3万元;2.要求原告徐某就其中28万元借款的本息及相应代理费11610元可在被告汪某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浦西大道XX号小城故事公寓X幢X室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3.要求被告虞某对上述13万元借款中的其中2万元借款和2000元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汪某因经营所需于2016年7月至10月期间向原告陆续借款,共计41万元。其中28万元借款约定借款期限二年,月利率2%并按月支付,如未按时支付利息,原告可提前要求归还借款,由被告汪某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浦西大道XX号小城故事公寓X幢X室房产的余额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另13万元借款约定到期未还的违约金为本借款总额的10%,并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其中2万元借款由被告虞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被告付息至2016年11月26日,后未再还本付息,故原告提起诉讼,并因此支出代理费17000元。汪某、虞某未答辩。原告徐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银行凭条、公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案件受理审批表、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发票,被告汪某、虞某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本院认定事实同原告所诉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汪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出借款项后,被告汪某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代理费17000元,按约应由被告汪某承担。被告汪某名下的房产为其中28万元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故原告有权就抵押房产实现抵押权,被告虞某对其中2万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汪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徐某借款41万元,赔偿代理费17000元。其中28万元借款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其中13万元借款按10%支付违约金即1.3万元;二、原告徐某就其中28万元借款的本息及相应代理费11610元可在被告汪某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浦西大道XX号小城故事公寓X幢X室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三、被告虞某对上述13万元借款中的其中2万元借款和2000元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50元,由被告汪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波娜人民陪审员 袁军平人民陪审员 邵海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佳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