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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民初5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湖北临工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与马俊峰、付孝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临工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马俊峰,付孝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5008号原告:湖北临工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俊,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锦龙。被告:马俊峰。被告:付孝琼。原告湖北临工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俊峰、付孝琼、余生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湖北临工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余生安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后原告湖北临工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临工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马俊峰、付孝琼、余生安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临工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56元,减半收取计1,328元,由原告湖北临工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屠俊霞人民陪审员  周 洁人民陪审员  胡跃治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