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民初5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湖北临工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与马俊峰、付孝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临工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马俊峰,付孝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5008号原告:湖北临工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俊,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锦龙。被告:马俊峰。被告:付孝琼。原告湖北临工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俊峰、付孝琼、余生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湖北临工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余生安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后原告湖北临工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临工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马俊峰、付孝琼、余生安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临工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56元,减半收取计1,328元,由原告湖北临工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屠俊霞人民陪审员 周 洁人民陪审员 胡跃治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