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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罪犯方德意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德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667号罪犯方德意,男,汉族,1984年4月16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青阳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宣刑初字第00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德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7年5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方德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方德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方德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系累犯,减刑时应依法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德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3月9日起至2028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