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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财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刘锦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刘锦鸿,萧淑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财保117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右侧裙楼首层二层及写字楼48-50层。负责人:谢宏儒,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霞、黎倩雯,均系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锦鸿,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申请人:萧淑娴,女,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申请人刘锦鸿、萧淑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正在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于2016年6月3日向该仲裁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冻结被申请人名下893293.85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该仲裁委于2017年6月12日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移交至本院。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出具担保函提供893293.85元的担保责任。本院认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锦鸿、萧淑娴银行存款893293.85元或查封、扣押等额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桂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