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叶某1、叶某2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1,叶某2,叶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568号申请执行人:叶某1,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叶某2,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叶某3,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叶某1与叶某2、叶某3赡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叶某3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叶某3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洪声润二○一七年六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