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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映与海南宜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映,海南宜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6执714号申请执行人:李映,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被执行人:海南宜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贵洲,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映与被执行人海南宜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6民初6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海南宜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兴业银行海口分行营业部存款人民币1923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运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军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