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10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某、张由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张由翠,张由川,安徽省利华陶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10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申请执行人张由翠,女,200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法定代理人:李某,系张由翠之母。申请执行人张由川,男,201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法定代理人:李某,系张由川之母。被执行人安徽省利华陶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6420035-5。法定代表人:吴勇,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某、张由翠、张由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省利华陶瓷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足够余额可执行,并已查封被执行人车辆和房产,暂不便执行,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207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根生审判员 李柏东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鲍亚东 来源:百度“”